劳动报酬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42: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04页(1739字)

补偿劳动力再生产消耗的基本形式;按照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所消耗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那部分国民收入。

在国营企业、组织和机关里,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是工资——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依据规定的国家标准发给工人、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报酬。

集体农庄的劳动报酬,是按照集体农庄庄员在公有生产中所消耗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总收入。

其数额由集体农庄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行规定,而最低水平则由国家具体规定。

苏共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决议指出,集体农庄庄员的劳动报酬,应保证使最终工作成果、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决定劳动报酬的原则得到加强,并按照集体农庄庄员从事公有生产的劳动生产率、熟练程度和出工率提高的情况,使其劳动报酬水平接近于国营农业企业职工的水平。

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员的劳动报酬,按现行的《关于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企业的领导人、专家和职员劳动报酬示范条例》予以规定。遵照该条例,劳动报酬可依据计划的农产品产量分类。

在年初确定定员表或招收新职工时,依据职工的文化水平、工龄和熟练程度,其职务工资可以(在领导人、专家和职员的工资基金范围内)提高或降低10%。

国营农场场长可依靠0.3%的计划工资基金,按照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高度熟练的专家、分场和养畜场场长、农业作业区区长和其他专家规定附加工资(其数额在职务工资的30%以内)。

对兼职、扩大服务范围和增加工作量的专家和职员,国营农场场长在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可为其规定补加工资,其数额在固定工资的30%以内。

在实行完善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在采用新编制和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增加的情况下,补加工资可以减少或完全取消。

对直接参加具体工作的分场场长、养畜场场长、农业作业区区长、车间主任和副主任,如果因实行组织-技术措施(因减少工作人员人数)较计划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也可规定补加工资。在现有劳动生产率水平下降或工作人数增加的情况下(如果这是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引起的,此种情况可以除外),补加工资可以减少。

《关于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工人劳动报酬示范条例》规定,国营农场工人得到工资的依据是:国营农场根据部门和跨部门的标准生产(服务)定额制定并经上级组织领导人批准的生产定额、工作时间、饲养的牲畜、家禽、兽类和其他动物的数量、每个工人的年度畜产品生产定额(产量)和产品与各工种的计件工资单价。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类工作的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应当统一。

对兼职、扩大服务范围或增加工作量的工人,国营农场场长在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可为其规定补加工资,其数额在基本工资的30%以内,视其额外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性质和数量而定。

除基本劳动报酬外,还可采用附加劳动报酬和奖励制。

劳动报酬的基本原则是:

同工同酬;

规定并经常保持最低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超过工资的增长;

遵循物质利益原则;

具有保障性。

例如,国营农业企业的工人和职员可得到预先确定的工资,其数额由国家用全民的基金来保证。

集体农庄的有保证劳动报酬,是根据国营农场相应工种的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的。在分配集体农庄的收入时,首先应拨出劳动报酬资金。

遵循有保障的原则,可促使集体农庄庄员和国营农场工人积极参加公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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