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4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55页(891字)

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把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恰当地结合起来,由正式法律文件规定利润分配办法。

农业企业和农工企业的利润分配表,对提高其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作用。农业企业和农工企业首先从帐面利润总额中向预算缴纳生产性固定基金付费,其数额为农用固定资产年平均价值的1%和工业用固定资产年平均价值的6%。在农工组织中,当年(而不是上年)利润的分配及其利用办法,与为国营农场规定的办法相同。由于农工企业(联合公司)在一年和各个季度所得的利润比较均衡,因而是为实施所规定的措施提供经费的稳定来源。

其次,提取各种基金:物质鼓励基金,对获得利润的奖励基金,社会一文化设施和住宅建设基金,加强和扩大生产单位的基金。

剩余的利润可用于: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全苏社会主义竞赛的奖金,增加自有流动资金的拨款,建立固定畜群,抵补住房-公用事业、楼房处所和保健以及群众性体育设施经营中的亏损,支付少先队夏令营的费用,偿还国家银行贷款和用于其它目的。

农工企业还须从利润中缴纳固定预算缴款。

跨单位企业(组织)的利润分配办法,在《农业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中已有规定。

按照参加单位全权代表大会的决议,跨单位企业所得的利润可用于:

偿还苏联国家银行和苏联建设银行的长期贷款及其利息,建立发展基金、物质鼓励基金、社会-文化设施和住宅建设基金,抵补住房-公用事业经营中的亏损,支付俱乐部和少先队夏令营的费用及其它同企业(组织)活动有关的费用;

按照集体农庄缴纳所得税的程序和办法,缴纳预算付款。此项付款是根据留给跨单位企业(组织)支配的利润计算的;

依据股金和参与跨单位企业(组织)生产活动的状况,在各参加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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