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护权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7 22:58:52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702页(380字)
亦称“生物资源保护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一八条“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即沿海国不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权养护渔业资源(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而且应与各国合作有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沿海国家在其沿岸行使渔业管辖权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内,其渔业养护区的政策各不相同。有的国家渔业养护区包括在领海以内,有的国家对领海以外另行规定;对渔业养护区域的划定也不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宽度标准,如15海里、30海里、50海里、70海里、100海里,直至200海里等。也有个别国家按地理位置、特点(海湾、海峡等),或按鱼类的分布范围划定。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须经沿岸国许可后才能到渔业养护区内捕鱼。当前,有许多国家对外国渔船到本国渔业养护区内捕鱼都采用收缴渔业税或限制捕捞量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