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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2:54:00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192页(477字)

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并对所有国家开放的海域。

其地位及范围,历史上曾几经变化。在奴隶制时代,海洋被视为“共有之物”,各国皆有利用海洋的权利。

封建时代以瓜分海洋为特征。

及至中世纪,一些海洋国家擅自宣布对大片公海享有主权。例如英国宣布其对北海及其他公海享有主权。公元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芬秀斯提出和平时期公海应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海洋自由论的主张。

至19世纪,此理论始被国际公认。但传统观念认为,各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皆为公海,各国的毗连区也具有公海的法律地位。

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海洋法会议”上签署的《公海公约》第一条“关于‘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中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各国可在国际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公海自由,但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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