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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区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4:41:14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417页(335字)

国际海底管理局筹委会分配给先驱投资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辟活动的区域。

在开辟区内“开辟活动”是指与多金属结核的鉴定、发现、系统分析和评估以及确定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有关的作业、财力及其他资产的使用、调查、发现、研究、工程发展及其他有关活动,包括为确定多金属结核的性质、形状、密度、位置和品位以及开采环境、技术等因素而进行的任何海上观察和评估活动,采集多金属结核,以便设计、制造和试验所用的开采设备等。开辟区的面积不应超过15万平方千米,而且自分配区域之日起3年、5年和8年届满时,先驱投资者应当分3次将上述开辟区总面积50%的区域交出,恢复为“国际海底区域”,这两部分区域还应当具有相同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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