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67页(186字)
官名。
魏以二御史居殿中,纠察非法,此即殿中侍卸史之始。自魏至宋元皆置此官,掌管纠察不法。
唐朝殿中侍御史属殿院,掌管殿廷仪卫和京城的纠察。
宋朝沿置,掌管纠弹百官朝会时失仪者。
元朝沿袭宋制,职责相同。明清废。
参看《隋书·百官中·御史台》、《新唐书·百官三·殿中侍御史》、《宋史·职官四·殿中侍御史》、《元史·百官二·殿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