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企业文化辞典》第143页(712字)
一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生活态度和道德原则,在伦理思想史上也指一种伦理学说。
利己主义的特点在于选择行为方式时,把自己的利益摆在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之前;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他人关系时,总是以“利己”为目标,把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以致损人利己,它是个人主义公开的极端表现。利己主义的思想和倾向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私有制的产物,是剥削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虽然不同的私有制下的利已主义有各自时代和阶级的特定内容,但本质一样。
就是小生产者道德的基本原则,也不同程度地包含着利己主义的自发倾向。不过资产阶级以前的利己主义要求,往往披着政治的、宗教的、神秘的外衣,一般不用利己主义这个范畴表达,小生产的利己主义倾向只是自发的、零碎的。历史上只有资产阶级公开把利己主义作为道德基本原则,并且从理论上加以论证,使之有完整的形态。
作为一种伦理学说,利己主义断定人在自己的行动中只能以个人利益为指导,把利己说成是道德行动的决定性原则。在西方,古代的利己主义哲学就以各种形式出现过。
在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利己主义达到了顶峰,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例如:霍布斯认为利己是人的天性;爱尔维修认为利己思想、享乐、正当的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费尔巴哈提出“合理的利己主义”作为其伦理学说的依据;德国唯我论者施蒂纳主张“我就是一切”,这个“我”就是唯一者。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利己主义理论都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除了在反封建、反宗教的革命时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之外,在历史上通常是被否定的。
共产主义道德与利己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