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0:44: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53页(555字)

指我国的国营企业,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的盈利分配形式。

1980年在400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以税代利的试点。在1983年开始正式实施,但利改税的实际实施过程又具体分为两步。第一步:开始于1983年6月1日,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凡是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后的结果表明:它的突出优点是,在解决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上找到了一条正确的、比较有效的途径。

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从法律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均衡入库,保证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但在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后也暴露了新的问题,其中突出问题是,还没从根本上解决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纳税后还保留一块税后利润。

为了更好地调节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为使企业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具有更大的活力。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利润按十一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则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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