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干部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05: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20页(694字)

吸收、任用干部。

指党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通过一定手续,选择适当人员进入干部队伍。录用干部制度一般包括:吸收录用干部的原则、对象、条件、方法及审批权限等。录用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1、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内补充干部,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机关录用大中专生为干部,应先经一定时间的基层锻炼)中调派解决。

也可社会招聘或工人中吸收。2、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干部,选举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期满回原单位,则恢复原待遇。3、凡属招聘的干部,应签招聘合同,发聘书,违反合同规定,可随时解聘。

合同期满也可续聘或解聘。4、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干部,须先向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人事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国务院对人事部门汇总报来的计划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的指标。

5、社会录用干部,应来自城镇知识青年及闲散技术人员、自学成才人员等。从农村录用干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录用的干部应有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需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干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7、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试用期实行临时工资,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8、录用干部工作要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有作弊行为和不符合干部的人,已录用的应辞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子女、亲友谋私利,或打击、压制人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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