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20: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87页(390字)

又称“紧急避难”。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适用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尚未来到、已经过去的或想象、推测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重大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况下,万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4)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轻于被避免的损失,不能损失更大或两者相等。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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