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的政策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2:41: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450页(806字)

简称“台胞政策”。

1981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指出,党对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的基本政策是:一视同仁,并在各方面优先照顾。主要内容包括:(1)从政治上关心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于他们的生活、工作、子女就学等各方面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都应及时地切实地予以解决。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入团的,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不要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和问题一时无法调查清楚,而把确实具备了党、团员条件台湾同胞拒之门外。对台湾同胞,工作上要信任,要发挥他们的专长,现在工作岗位不适合的要调整。以知名人士和有特别贡献的,要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对高山族同胞,更应特别关怀照顾,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2)台湾是中国的地方,在台湾的亲友是国内关系,不是“海外关系”。把在台亲友称为“海外关系”,并一律视为政治问题,是极不恰当的。

凡因这种“海外关系”在政治上被错误对待的,应即改正。

(3)对台湾同胞中的冤假错案,要逐人复查。

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纠正,含冤致死的昭雪、被错误开除党、团籍的恢复党、团籍,被错误开除公职的恢复公职,被错误降级、降职的恢复原级、原职,亲属子女受牵连的,通知他们所在单位消除影响。平反昭雪后,“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扣工资应予补发,被占住房要退还,被查抄和强占的财物要追回,原物追还不了的,要认真作好工作,给予适当赔偿。

(4)原华北军大、华东军区台湾干部训练团和中南民族学院,有个别台湾干部被遣送到农村落户,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收回城镇,妥为安排。如子女均已成年,应准许带一名子女迁回城镇,照顾他们的生活。(5)对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要采取各种办法给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

(6)夫妇双方有一方原籍是台湾的,他们的子女在参军、升学、就业等方面,也应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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