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关系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3:06: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540页(747字)

行文的关系,指的是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在撰写公文时所必须注意的。行文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下级机关一般应按照直接的隶属关系而不要越级行文,以免打乱正常的领导关系。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宜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所越过的机关。

上级机关如有必要越级向下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拟制涉及几个部门职权的公文,主办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三、要注意行文的常规。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应当使用平行文(如函、通知等),不能使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也不能使用下行文(如命令、指示、决定等)。四、要分清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所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五、要注意防止党政不分的现象。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凡属政府方面的工作,均应以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党委方面的工作,则应以党委名义行文。

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组、其日常工作,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它由于不是一级党委,不宜用党组名义向下行文;上级党委可以向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组行文,但不宜直接向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发布指示;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也不能对党的组织发布指示、交付任务。六、要明确发文权限。属于全面的、重要的、方针政策性的问题,以领导机关的名义发文。属于在既定方针政策范围内的日常业务工作问题,应以有关业务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公文内容要符合制发机关的职责范围,否则就无权威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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