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19:56: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463页(528字)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
它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三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在执行中央路线和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本地区实施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协调本地区各级组织的活动,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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