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469页(788字)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举办的培训党的干部的学校。
包括: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委党校;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委党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各部委办的党校;以及乡(镇)、企业基层党校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着手创建党校。1924年5月在党的三届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设立党校。1925年9月北京地委和地方区委,在李大钊、罗亦农等人领导下,创办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所党校——北京党校。1929年2月,中共中央委托中组部、中宣部在上海举办秘密中央训练班,同时指示广东、福建、四川、云南、河南、陕西各省也举办类似的训练班,训练党员积极分子、支部书记和干部等。1931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决议,要求在各苏区中央分局所在地设立党校。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中共苏区中央局和政府、青年团、工会联合于1933年3月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瑞金,成立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该校于1935年11月在陕北改名为中央党校。
1940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要求党的领导机关都办党校。遵照这一指示,各抗日根据地及国民党统治区的中央领导机关,先后办起各种类型的党校和干部训练班。解放战争后期,为迎接革命战争的最后胜利,党中央于1948年7月决定创办高级党校——马列学院。1955年8月马列学院改名为中共中央直属高级党校。
各地方党委也陆续办起中级或初级地方党校。“文化大革命”中,各级党校被撤销或停办。
1977年10月,党中央作出《关于办好各级党校的决定》,逐步恢复了各级党校。
1983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校逐步转向正规化培训干部为主,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从中央到省级、地级、县级的四级党校,初步形成了相互衔接、合理分工的党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