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条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29: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81页(455字)

关于建立预备役军官制度,实行预备役军官工作的主要法规和依据。

预备役军官制度,是预备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项制度,国家平时可减少常备军数量和军费开支,以便集中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经济;战时则能动员数量多、素质好的军官,补充战斗部队。根据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曾实行过预备役军官制度,并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办法暂行规定(草案)》,对符合服军官预备役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军官进行了预备役登记。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没有坚持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军委决定恢复预备役军官制度,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条例》的起草工作是从1983年3月开始的,这个条例(草案)坚持我军的经验同外军的有益经验相结合,对建立预备役军官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和管理分工等,作了明确规定。

这个条例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颁布,就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预备役军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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