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24页(355字)
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被控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人,称为第三人。当事人的称谓因不同诉诉阶段和程序而不同。
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起诉人或者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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