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书籍:金瓶梅鉴赏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1 07:16: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金瓶梅鉴赏辞典》第410页(294字)
王安石新法之一。
熙宁二年(1069)开始推行,其法为: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至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借户贫富配搭,十人为保,互相检察。
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一贯。
春、夏两次所借随同当年夏、秋两税于六月和十一月归还,每期取息二分。推行青苗法本意在新旧不接之际解农民困乏,以防高利贷剥削,但实际执行中又有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取息有时且重达三、四分,故多有弊端,为守旧派所反对。元祐元年(1086)废止。
后兴废无常,渐失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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