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454页(761字)
作者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另一作品的权利的总称。
是作者享有的着作权中的一种经济权利。只有原作者才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但作者可将这一权利许可他人行使。未经许可,擅自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前面已存在的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类型有:(1)改编作品。即根据已存在的作品改编而来的作品,例如根据《三国演义》而绘制的连环画,根据小说《灵与肉》改编而成的电影《牧马人》等等。(2)翻译作品。即根据已存在的作品通过翻译过程而产生的另一种文字的作品,例如将英文作品译成中文,将汉文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作品。
(3)注释作品。即对已存在之作品的字句、语汇或引文进行说明而产生的作品,例如《爱情的故事》(英文注释本)。
(4)编辑作品。即为某一特定的目的选择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其中一部分进行编排而形成的作品,例如《新时期争鸣作品集》、《巴金选集》、《目录学研究资料汇辑》。
(5)赏析作品。选择若干作品进行鉴赏并附有赏析文字的作品,例如《唐宋词鉴赏辞典》。
此外尚有整理作品、标点作品、校勘作品、精选作品等等。使用原作创作演绎作品要说明原作者姓名、原作出处,并尊重原作的观点和情节。把演绎作品作为自己的原作,在许多国家被视为抄袭。美国等少数国家在着作权法中列出“演绎权”,而多数国家则在着作权法中将翻译权、改编权等分别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人有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