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
书籍:中国读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14:55: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456页(415字)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
即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体现,作者的这一权利属精神权利的范畴。只有作者才有权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决定作品的表达形式。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的随意增删、变动、曲解或有损作者声誉的修改。
他人在改编(将一种作品形式改变为另一种作品形式,例如将小说改编成为电影剧本)、整理、注释、评论、编辑、翻译作品时均应忠于原作,若任意增删内容或粗制滥造,则导致对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作者有权要求侵权人修理重作、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作者的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他人利用某一作品进行再创作,总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作出不损害原作声誉的变动、删改及校正,是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例如拍成电影时将书面化的语言转换成适合电影要求的语言,将一些无关紧要的情节略去,对建筑作品作适当的修复、加工,转播他人表演时作适合荧屏需要的必要剪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