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1324页(693字)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ue,1689-1755)着。
中译本由张雁深据巴黎加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版译出,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1982年重印。孟德斯鸠出身于法国波尔多附近柏烈德庄园的贵族世家,17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2年后出任议长。1726年迁居巴黎,放弃政治生涯,从事着述。
曾周游欧洲,考察奥、德、英等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宗教等社会情况,着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等,在法国乃至欧洲产生了重大影响,先后当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论法的精神》发表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着作。全书6卷31章,从法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上对法的精神实质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和阐述。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同政体、自由、地理、气候、贸易、人口、宗教和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构成“法的精神”,进而重点论述了法与政体,法与政治自由、法与自然地理环境等关系。
作为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书中详细阐述了与君主立宪政体相联的三权(立法、行政、司法)分立学说。强调政治自由必须靠分权来保证,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要与贵族分享政权的要求。书中提出的关于追求自由、实行法治以及三权分立的理论,对世界范围内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孟德斯鸠在书中否认法律是阶级社会和经济关系的产物,夸大自然地理环境的作用等,早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