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76页(735字)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就其产品销售收入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征收产品税,有悠久的历史,在秦汉时期对盐、铁、酒、茶所征收的税,就具有明显的产品税性质。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对产品征税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完善与扩大,但各朝代对产品税所叫的名称是不同的。
我国建国后,1950年国家颁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对部分产品实行征收货物税。共有10大类、51项、1136个税目。
1953年把国营企业基本能控制的货物税产品中的卷烟、麦粉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取消了对产品征税的税种,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印花税四个税种合并为一,改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因片面强调简化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设置了产品税。按照颁发的《产品税目税率表》,列入征税的,工业品有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有10个税目。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以该生产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事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的,以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为纳税人,按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事产品进口的,以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产品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已征产品税的产品和改征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产品税。产品税具有税源广、涉及面广,适应性强,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等特点。
产品税对国家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