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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息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44: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3页(315字)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原属民族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一种办法。

即在一定时间内,不论企业盈亏,由国家按核实的企业私股股额,每年发给私股股东固定息率的5%的股息。实行定息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已转归国家支配,资本家的定息收入与企业盈亏不再发生联系,这表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仅限制在固定的定息内。它是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项重要政策。定息一般从1956年1月支付,原定7年,以后又延长了3年,到1966年9月停止支付。

据统计,1956年全国公私合营的私股总额为24亿元,国家每年支付的定息约1.2亿元,领取定息的私股股东共11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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