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33页(217字)
对企业以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一个新税种。
它以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相应购入的原材料、燃料或劳务等价值以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这是为了鼓励专业化协作,避免全能厂与协作生产的产品税收负担水平不平衡的问题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属于价内税。
自1984年10月1日颁布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来,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它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