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49页(260字)
国家对商品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由企业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升降的价格。
它既体现了国家对价格的有计划规定,同时又赋予企业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是我国计划价格的一种新形式。浮动形式有三种:①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价格之下浮动。适用于原定价格偏高或必须限定最高价格的商品,②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工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重大,但品种花色繁多,市场变化频繁的商品。这是浮动价格的一般形式;③在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之上一定幅度内浮动,适用于供求变化较频繁但又必须以最低价格保护生产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