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74页(236字)
我国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定价权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的商品所提出的建议性价格。
例如,商业部除了对部管主要化肥品种制定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还可以对某些省管化肥品种提出建议价格。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建议保持上级定价商品与下级定价商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和求得下级定价商品各地区价格之间的合理平衡。下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按建议价格定价,也可在建议价格上下定价,但都必须根据政策要求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和平衡衔接。
建议价格不同于价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