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订价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04: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18页(607字)
地方定价的对称。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统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根据1973年国家计委修改制定的《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当时实行全国统一定价的商品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有9类,113种;工业品出厂价格有59类,1086种;市场商品零售价格有13类,138种。近几年,随看价格管理权限的多次调整,以及许多进口商品改为代理制后,中央定价的商品种类和品种越来越少。
中央制定的商品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动。
以上这些价格制订以后一般在主要产、销地执行,有些产品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执行。1977年国家物价总局重新建立后,加强了对物价的统一领导,价格在由各部委分工管理基础上,由物价局统一审定。
同时,为了给予企业以充分的订价自主权,国务院对价格管理权限作了多次调整,缩小了中央订价的范围,定价的种类和品种越来越少,在管理形式上采用了统一订价和指导价格并存。但目前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仍实行中央统一订价,这对稳定物价和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性,保障人民生活有着重要意义。
中央订价的商品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变相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