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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协作价格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23: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70页(1001字)

地区、部门(企业)间进行物资协作时相互销售产品使用的价格。

物资协作价格分两类:一类是生产企业中的物资协作价格,一类是流通中的物资协作价格。前一类物资协作价格,一般是指有定点协作关系的零配件厂向主机厂或成品厂销售零配件的价格。其中属于一个公司或一个总厂的各企业或生产单位之间协作使用的价格,又叫内部配套产品销售价格。这种物资协作价格通常低于统一出厂价格,一是因为进货批量大,二是因为国家对某些供应协作单位的产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于企业间临时产品协作,其价格一般以统一出厂价格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由协作单位双方共同商定。生产企业间工艺协作的计费,又叫工艺协作价格,包括基价和加价两部分。

基价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实物单位计算的,以全行业的平均成本为基础,加适当利润;二是按工时计算的,一般以行业平均小时或台时费用为基础,加适当利润。加价根据工艺复杂程度和批量大小等因素,按规定计算。

这类与生产协作有关的物资协作价格,是随着生产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出现的。

合理制定这类物资协作价格,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另一类物资协作价格,即流通领域中的物资协作价格。一般是指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地区间、部门间或地区部门间(包括各企业参加)有组织地交换属于地方、部门或企业支配的物资。

合理规定这类物资协作价格,有利于促进地区协作的发展,有利于物资协作交流,互通有无,加速物资流通。根据1981年6月18日国家物价总局颁发的《关于重工业产品价格的几项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和企业之间的物资协作,一般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少数物资由于价格低,以致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发生亏损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国家统一价的一定幅度内核定的临时价。

没有临时价的可按保本微利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报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协作价进行协作。

近几年,各地区、各企业间的物资协作有很大发展。物资协作中的物资,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包括紧缺重要物资和非紧缺一般物资。

物资协作价格比较灵活,特别是1985年实行物资价格双轨制后,物资协作各方都遵循平等互利原则,既可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地方定价,也可在国家物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作各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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