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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类物资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24: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77页(558字)

我国过去实行物资统一分配、调拨的制度将各种物资按其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一类物资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简称。即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平衡分配的物资。如煤炭、木材、水泥、汽车、烧碱等,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二类物资是“国务院各部分配物资”的简称。一般属于某一部门需要的专用物资,如矿石、石油、钻探机等;也有一部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的比较重要的通用物资如新闻纸、货车、化工原料等。这类物资的重要性仅次于统配物资,由中央各部统一分配。

一、二类物资的范围,随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而相应变化。三类物资简称“地管物资”或“地方平衡分配物资”。

这类物资按其在生产建设中的重要程度和产需情况,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区(或省辖市)、县三级分别管理。

是通过计划申请、合同供应、固定协作、市场采购取得的,大部分由地方商业部门供应。

主要包括:由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公司经营的物资;由土特产公司经营的桐油、自棕绳、竹木制品、麻绳、竹材等;由石油等部门经营的汽油、柴油、润滑油、劳保用品、化验仪器、化验试剂等,此外还包括那些品种繁多、生产分散、使用面广、生产和需要一般均带有地方性、不必也不宜全国统一分配的物资,如砖、瓦、砂、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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