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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携带物品购销作价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30: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417页(464字)

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和销售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时的作价。

华侨携带物品的收购作价,对于主要进口物品,如电子计算器、手表、收音机、电视机、收录音机等执行统一收购价;对一般进口物品,在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的原则下,不定统一收购价,采取以国营零售牌价折价办法制订收购价格。当地国营商业没有零售牌价的,可参照国内同类物品的零售价和折扣率,按质论价订价收购。根据国内市场供求情况,折扣率可以有高有低。根据上述办法制订的收购价,是属于不含进口税的新货收购价。

收购已交纳进口税的新货物品,应退还所纳税款。旧货的收购,一般根据新旧程度折旧作价收购。

进口时纳了税并有税单的,其税款也应折算归还出售者。

收购华侨携带物品后,商业部门销售价格的制定,凡属国家计划进口的同类商品,执行国家计划进口商品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国家没有计划进口的商品,参照国产同类产品按质论价;属于国内还没有生产的进口物品,按收购价格加税款,再加合理的经营费用和利润制订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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