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32页(928字)
又称订购价格,苏联在1928~1932年间实行预购合同制时采用的价格。
是这一时期农产品采购价格的主要形式。
苏联在20年代初从余粮征集制过渡到粮食税后,农民交纳实物税后的剩余农产品可以自由支配,后来又将粮食税从征收实物改为征收货币,农业税收在农产品总值中所占比重很小,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农业生产,扩大商品农产品的流通。但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对农业生产的食品和原料的需求迅速增加。
同时,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农业经济成分还很薄弱,小农经济的农产品商品率还很低,再加上囤积居奇、抬高物价、利用粮食进行投机倒把等活动,给粮食采购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加强国家对粮食和其他农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苏联于1928年开始实行采购组织同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农产品的预购合同制。当年,以预购合同形式采购的粮食、油料和经济作物等,有30种。
1929年8月,联共(布)中央作出决议,全面推行农产品的预购合同制,按照预购合同制的规定,国家每年为各个共和国和州规定各种农产品的采购量,各共和国和州政府把农产品采购量下达到区,区再下达到集体农庄、农户,在下达采购任务时,州和区两级政府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特点和生产条件规定必须完成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采购组织和生产者签订预购合同时,生产者要保证某种作物的种植面积、交售量、产品质量,并按期将农产品上交采购站。采购组织则保证按预购价格付给生产者预付金和奖励金等,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向生产者提供各种农用生产资料。
农产品的预购合同制有助于把私人中间商从市场上排挤出去,加强了城乡间的经济联系,加强了国家对农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领导。
随着农业集体化的实现,苏联农村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已经成为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在开放集体农庄市场的同时,为了保证国家对商品农产品的需要和经济建设资金的积累,苏联政府于1933年1月废除了粮食的预购合同制,实行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但经济作物超过预购合同仍以预购价格进行采购,所以,其价格水平相对地高于粮食和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