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价格法规摘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40页(34393字)
一、这部份价格法规按公布日期先后为序
二、所列文件中有些是只在一定时期内发生效力的,为便于看清历史脉络,故予收入
三、所收政策法规、文件截至1990年12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全国物价猛涨应当采取的方针的指示 1949年11月13日
国营商业部门在抛售物资上大踏步地后退,暂时不要将主要物资抛售,必须保存实力,选择适当时机全国一致行动,才能打垮投机势力,刹住哄抬物价之风。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1950年3月3日
第一、统一全国财政收支,控制投放,抛售物资,使财政收支接近平衡。第二、统一全国物资调度,集中优势的物资来稳定市场物价。
第三、统一全国的现金管理,使政府、企业的资金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地流入市场。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 1951年1月4日
规定一切公私纱厂的自纺棉纱及自织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
从而把影响市场物价的主要物资纱布全部掌握在国家手中,大大增强了稳定市场物价的实力。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 1952年11月15日
通过调整以保持私营商业的营业额,使其不继续下降。
调整国营、合作社商业的经营范围,取消对私商的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扩大批零差价,同时适当调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调动私商经营零售商业和贩运的积极性,以便活跃地区间的物资交流,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市场物价。
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1953年11月23日
在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对食用植物油(包括油脂和油料)也实行了统购统销。1954年9月15日,国家又对棉布和棉花实行统购统销。
农产品的计划价格,主要是统购价格和统销价格。
政务院关于逐步推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的决定 1954年7月1日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与各工业部门共同制定了国营工业主要产品包括煤炭、钢铁、水泥等200多种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当时称调拨价格。
要求各地的工业品出厂价格,凡是能全国统一的力求全国统一、不能全国统一的则尽可能争取大体一致。根据这个原则,对煤炭电力等按照产销情况,保持了适当的地区差价。
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 1955年2月21日
规定3月1日发行新币。商业部于同年1月31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月1日起(在新币发行期间)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新币开始发行时,国营、合作零售单位必须畅开供应,不得惜售;零售价格有分以下尾数的一律不下舍上入,在找零时,可以用糖果、手纸等代替。
这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第一次冻结物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期间停止调整物价的通知》 1956年7月23日
从七月份开始暂时冻结物价,即除了鲜活商品可按产销季节变化,允许合理上升下降;残损变质商品可按规定降价处理,新产品与进口商品原来没有价格的可以新定价以外一切商品价格都暂时冻结。这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第二次冻结物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决定 1960年8月23日
1958年到1960年大跃进期间,在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生产萎缩,通货膨胀,物价大幅度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采取措施对重要商品价格进行了严格控制。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高价糖果和高价糕点供应范围的报告》 1961年2月28日
1961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各地逐步敞开出售高价糖果、糕点,2月开始在大中城市、重要工矿区开设高价饭馆。高价商品的价格实行集中管理。销售价格的调整,一般都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高价商品的范围,由中央统一规定,利润集中上缴国库。
从1962年7月起,高价商品逐步降价以至退出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城乡工作的若干指示》1962年10月6日
规定:“对于城市职工的主要生活必须品的价格和房租水电的收费标准(即十八类商品)应当基本不动,继续保持稳定。”参见本书357页十八类商品
全国物价委员会下达十八类商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1963年2月25日
参见本书357页十八类商品。
国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1965年11月11日
本规定计有十一项内容,规定了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的基础、标准、成本内容及价格管理权限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1966年8月20日
参见本书138页“八二0规定”。
(138页)
国务院《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 1970年
商品价格的调整是涉及全局的事情,各地、各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问题,可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但不可任意变动价格。实际上这是又一次重申冻结物价的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深入揭发批判“四人帮”加强物价工作的报告》 1977年8月5日
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价格方面出现不少混乱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计委在《报告》中提出了检查、整顿物价的任务,重点是检查整顿消费品价格,支农产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检查方法是条块结合,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结合,专业人员与群众结合,自查与互查结合,有组织地逐步展开。通过检查整顿,揭露矛盾,纠正错误,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加强物价管理。“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办事,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国务院《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 1978年1月21日
再次强调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物价,指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立即对市场物价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9年8月21日
国家物价总局《在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主要是: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应当掌握的总精神;工业利润多、出口亏损大的商品如何作价;工业无利、微利或者亏损的出口商品如何作价;专供出口的商品如何作价;以进养出的商品如何作价;部分国产原材料如何作价及调整价格的审批权限等。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1980年6月2日
当前涉外价格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单位乱收费乱要钱乱提价;有些项目设备质次价高;有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一次提高幅度过大、外宾宴席毛利率偏高、宣传解释工作也做得不够、等等。对此,国家物价总局在向国务院的报告中对涉外价格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意见。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总局、国家统计局 关于一九八〇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1年7月17日
198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从编制1981年工业统计年报时开始使用;原则上采用1980年1月1日出厂价格;分别由规定级别的单位审批执行;今后各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及时补充编制不变价格;对于企业生产的零星产品、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不变价格;工业产品的不变价格,未经规定级别单位同意,不得自行修改。
财政部、煤炭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收取统配、重点煤矿维筒费的规定》的通知。 1983年1月11日
规定收取维简费的范围、品种、标准。代收维简费的单位及统配、重点煤矿维简费的收取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这项工作。附:代收统配、重点煤矿维简费的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计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2月24日
试行办法中规定了高价油品的作价原则、出厂价格等,说明了将部分出口原油留在国内加工,或按国际市场价供应国内的重要性。
商业部关于下达《高价油品内部调拨作价试行办法》通知 1983年3月9日
高价油品内部调拨作价试行办法。
各石油一级站(处)间调拔价格及作价公式;对省市区调拔价格;对中央部和地方的直接供应价格及作价公式;运费负担问题;省市区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办法。几点说明。
石油工业部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和补充细则的通知 1983年4月6日
为了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高价原油加工生产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高价成品油产销街接工作的通知》,现一并随文发下,国务院试行办法(略)。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细则(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4日
国务院同意这个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实施。
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略)
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颁发《关于机械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2月5日
机械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于今年3月印发的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方面征求了意见,又经过了反复讨论。
现予颁发。(略)
国家物价局等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 1984年3月23日
对纺织品中的优、新产品的价格作如下规定:
给予加价产品的范围。
改进新产品的定价工作,新工艺产品加价,试行花色差价,实行劣质产品惩罚价格,优质产品市场价的制定等共七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建立重大物价违纪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1984年4月23日
重大物价违纪案件应及时上报我局备案,重大案件复议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重报登记,各省、市、区将83年重大案件选择二至三件上报我局等共四条。
商业部等关于下达《纯棉和绦纶混纺花布、色织布销售价格实行浮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5月10日
决定按不同情况实行浮动价格。
一、浮动范围。
二、浮动幅度。三、浮动原则。
四、加强管理。
电子工业部等印发《电子工业产品价格管理“筒政放权”的规定》 1984年9月12日
幅度价的范围、幅度,有关生产资料电子产品的定价、军用品定价、电视机国、地差价、生活资料类产品批发价、下放部分产品定价权,出口商品国内供应价等共八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 1984年10月6日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跃城乡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除了各级政府必要管理的小商品以外,其余全部放开。放开的措施、步骤和具体目录,均由各地自行确定。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报告 1985年3月2日
扩大部分统配矿煤炭的地区差价;调整一些煤种的比价;地方煤炭的价格调整;煤炭调价后有关主要产品的价格等共五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缝纫机等五种轻工产品实行企业定价的联合通知 1985年4月2日
为进一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决定将缝纫机等五种产品,实行企业定价。
实行企业定价的产品范围;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共四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从朝鲜、罗马尼亚等国进口商品国内作价问题的报告 1985年4月26日
外贸企业代理作价方法,不能实行外贸代理进口的商品的价格制订,外贸手续费率等项目的备案等共五条。
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
一、集资办电的方式。二、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
三、几项政策(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6
职工物价监督有重要的作用。现将这个“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一、职工物价监督的性质、任务和人员。二、职工物价监督的组织。三、职工物价监督员的条件、选择、权利、义务和奖罚。四、附则。
国家物价局制发的《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8月
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原则、要求、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审理程序、档案制度等共七条。
国家物价局制发的《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8月
物价检查所的职权、职责、同有关部门的关系,依靠人民群众、处理违纪案件的原则、程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掌握商品价格情况、必须严格执法等共14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发物价违纪查处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5年10月20日
统计报告制度说明包括指标统计范围;价检一表、二表的用途;报送次数、日期;报送单位等共九条。
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钢铁产品按质论价管理办法》 1985年10月
产品实行优质加价的基本条件、原则,《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制定,有关执行规则等共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等颁发《有色金属产品按质论价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31日
产品实行按质论价的条件、原则、管理等共四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6年1月4日
现决定进一步扩大纺织品按质论价的范围。
有关产品的加价、浮动范围。
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从资本主义市场进口商品国内作价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24日
关于中央外汇计划内从资本主义市场进口商品国内作价问题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钢材等商品的作价方法。二、进口橡胶的作价方法。
三、政策性进口商品的作价方法。四、进口南药、西药的作价方法。
五、减免部分商品的进口税。六、有关钢材原料的国内外价差问题。
七、其余进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国家物价局、中国丝绸公司关于试行《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
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试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2A级白厂丝的出厂价。二、丝织厂为外销生产的一些丝绸和被面的出厂价,出口转内销产品的价格。三、内销产品的价格暂不调整。
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 1986年4月25日
现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作如下规定:一、产品国家标准的质量性能指标需要进行分级,产品按达到的指标进行分等。二、申请实行“优等品”和“一等品”优价的论证手续。三、企业提出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的程序。四、企业执行优价的程序。五、产品优质优价的监督。
国家物价局等颁发的《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规定》 1986年4月
一、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管理制度。
二、国家定价商品价格的管理原则。三、有关产品的价格权限下放问题。
四、国家定价商品的作价方法。五、有关代表规格品和其他产品的格价管理。
六、多部门生产商品和进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制定。七、物价权限的下放。
八、有关目录。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 1986年4月25日
现就有关重工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本目录所列产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制定调整程序、代表品和非代表品的价格,本目录以外产品的价格、有关价格文件的抄送,地方定价产品的价格等共六条。
国家教委等关于中小学课本定价和供应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17日
现将中小学课本定价及今后保证课本供应、提高课本质量的措施规定如下:
一、降低课本定价。二、降价差价金额的负担。
三、改进中小学课本用纸分配办法。四、提高课本印刷质量的措施。五、课本的修订、编写和确定招生计划。
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
为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违法活动,特作以下通知:
一、严厉打击倒卖违法活动。
二、调运卷烟须持有准运证。三、经销卷烟须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坚决取缔假冒卷烟。五、限期关闭计划外卷烟厂。
国家物价局颁发《物价检查人员守则》 1986年6月17日
《守则》共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物价政策、业务知识,坚持原则,严守机密等九条内容。
化工部等颁发《化工产品按质论价管理办法》(试行) 1986.7.
一、产品实行优质加价的基本条件。
二、产品实行优质加价的原则。
三、《化工产品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制定和优质品的确定。四、化工产品按质论价的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局、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1986年8月4日
为加强两个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更有效地发挥经济监督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止中途插手和重复处理。
二、双方积极配合,协同办案。三、双方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国家物价局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 1986年10月7日
关于计划内外工业生产资料串换的价格问题,关于查处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压级压价问题等共七条。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家物价局对物价大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说明 1986年11月25日
湖南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接你室来电,反映国务院三大检查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同现行物价法规不符,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对军队所属企业的检查问题。
二、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问题。三、关于企业自查的留利、分成问题。
四、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物价违纪问题的处理问题。
国家经委等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11.
为了加速小水电建设,特对小水电电价作如下规定:小水电的建、管、用原则,售电价格原则,电网调度等共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1987年1月14日
对当前物价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今年物价工作总的要求,稳定粮价管理,加强生资价格管理,严禁乱涨价等共八条。
铁道部等发布《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1987年4月20日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目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等共七条。
外经部等关于加强商品收购价格管理的通知 1987年4月
出口商品的收购价管理,内销产品的收购价管理,严禁抬价抢购等共五条。
国务院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1987.5.8.
国家管理产品价格和收费、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指导性计划产品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企业加价自销产品价格核定;整顿临时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输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控加价集资;维护物价纪律;加强检查监督等共十二条。
国家计委等通知《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1987、8、5.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二、国发〔1984〕35号文件的执行范围。
三、对几项具体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四、清理整顿等方面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 1987.8.19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对国营和集体工商业的管理等共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9.1
条例共有总则、价格的制定、管理,价格管理职责,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价格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三十九条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加价抢购和提级收购烟叶的通知 1987.9.1
为了制止有些烟叶产区擅自加价抢购和提级收购烟,影响国家正常收购秩序的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收购烤烟。二、严格执行烤烟国家标准,不准压级提级。三、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四、严格执行国家烟叶调拨计划。对国务院《烟草专卖条例》和本通知如有违反,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年9月12日(修订)
条例第三章包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有关手续、方法等十条内容。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七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7.9.23
当前,税收、财务、物价方面的问题仍很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198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三、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
交通部等发布《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1987.9.
规定包括制定目的、依据,运价范围,运价制定、调整原则,运价管理方法、形式、原则等内容共二十八条。
国家物价局发布《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10.1
一一三、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管理的目的、依据、意义和重点。四一五、群众价格监督站的组织、职责。
六一十、群众价格监督员的挑选、审核、职责。监督检查范围要依法办事,滥用职权要受惩处。十一、县以下集镇,也适用本规定。十二、各地可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1987.10.22
当前,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深化农副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二、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的管理办法。
三、切实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四,重点要管严管住国营企业。五.加强农副产品市场的领导和协调。
水电部等关于多种电价实施方法的通知 1987.11.28
为进一步实行多种电价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法:指令性、指导性售电价格,带料加工费等共十一条。
国家经委等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1987.11.
为制止假劣化肥泛滥现象,特作如下规定: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实行监制,加强价格管理,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化肥、投机倒把者等共九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扶持统配煤矿几项价格措施的通知 1987.12.21.
本通知内容包括减少统配煤矿承包基数,缩小煤炭产品灰分间隔,冶炼焦用精煤加价等十条及三个附件。
商业部等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7.12.23
本通知包括粮食营业执照的办理和经营原则,用粮单位购粮方式,粮货应发挥信贷监督作用,加强粮票管理等十三条规定。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12.29
将已审定的第一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三条及《目录》。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 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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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1988年继继实行“三挂钩”政策,但要改革完善。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988年度,“三挂钩”物资和预定金全部下拨包干使用,各省、市、区的合同定购任务不变,中央安排的挂钩定购标准不变等七条。
国务院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 1988.1.11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包括制定目的、依据,规定范围,重要价格收费的管理、制定、调整,重要生产资料流通原则,运输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定价格标准等二十条。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限价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制定目的,限价范围、原则、分类,有关最高限价确定方法等十三条。
国家物价局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 1988.1.20.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品种和价格水平。今后还将分期分批发布或作适当调整。
附表(略)
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质加价的通知 1988.2.1.
今查有些地方制定的临时价和优质产品加价违反了有关文件规定。
不利于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和稳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得随意变通有关文件规定,违者按违反法纪查处。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定的临时价格。三、正确贯彻优质论价、优质加价的政策。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1988.2.10
现将审定的第二批《目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目录》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二、《目录》中由各省、市、区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应报我局和财政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三、国务院各部门现行收费项目,已报而未列入本《目录》的,由各部门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我局和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往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往房意见》的通知 1988.2.25.
这个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国务院住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
一、旧住房现状分析。
二、出售旧房的政策和措施。(十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88.2.25.
国务院同意这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改革的目标与今后几年的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政策
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从实际出发确定发放住房券的系数,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住房基金等八条。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核定北方计划内木材定额进货运杂费和实际进货运杂费差额的通知 1988.3.18.
自1987年以来,北方林区木材运杂费等收费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为使木材经营单位能够正常经营,保障计划内木材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销区十五城市和中国木材公司各一级站经营的东北、内蒙古木材、苏联进口材定额进货运杂费不足部分按照附表核定的标准增加。
本通知自198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15城市及中国木材公司各一级站定额进货运杂费差额表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放开价格的工业消费品国营商业企业定价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1988.3.21.
为了使已经放开价格的商品切实放开搞活,又加强指导和必要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放开价格的商品的范围。二、放开价格的商品销售价格的制定方法。三、进货价格的含义。
四、顺加的加价率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不同的加价幅度。五、加强指导和必要的管理。
六、加强物价工作的领导。
国家物价局、化工部、商业部关于下放农药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8.3.26.
目前农药生产和原材料供应均列为指导性计划,仍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农药价格,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经研究,决定将目前国家统一定价的敌百虫原粉等五种农药管理权限下放。
国家将在一些方面和必要的时候给予协调、指导和干预。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988.5.14.
本规定包括制定依据,物价检查机构的性质、职权,有关处罚规定等共十七条内容。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彩电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 1988.5.18.
经批准,国产彩电实行浮动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合理安排质量差价等十条及附表(《有关国产彩电代表品浮动价格表》)
国家物价局关于下放自行车内、外胎等几种轻工产品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8.5.23.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将国务院有关部门〔1986〕价轻字96号《工业消费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中的自行车内、外胎、钟表元配件和塑料管、板、丝价格下放给省、区、市管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1988.5.28.
为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物价局,不另增编制:
国务院物价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任: 姚依林(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白美清(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员: 马祖彭 成致平 张祺 阎颍 房维中
迟海滨 刘鸿儒 邱晴 严忠勤 陈耀邦
张世尧
办公室主任: 张祺
副主任: 葛泉林 汪显增
特此通知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1988.6.3.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收费的含义,领导、管理,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等十一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6。25.
现将审定的第三批《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按规定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自定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对收费过高的,国家物价局有权纠正。
各省、区、市物价局要加快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总结上报国家物价局。
附表(略)
国家物价局印发《放开名酒价格和适当提高其他粮食酿酒价格方案》 1988.7.9.
放开价格名酒范围,提高其他粮食酒价格,其他有关酒类的价格安排原则等共六条及附件。
国家物价局等印发《放开名烟价格和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价格方案》 1988.7.9.
放开价格名烟范围、未放开价格卷烟的价格安排原则等共四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放开和调整进口寄售卷烟价格的通知 1988.7.15.
价格安排的主要原则、具体安排、关税及产品税征缴办法等四条及《寄售烟价格调整表》。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放开和调整国产旅游外汇券卷烟价格的通知 1988.7.16.
有关牌号的旅游烟收购、经营规定、有关牌号旅游烟价格的制定、统负盈亏的单位和方法等七条及附表。
国家物价局关于民航国内主要旅游热线折扣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 1988.8.9.
主要旅游热线的范围、运输旺季的时间、上浮票价实行时间等四条及附表。
新闻出版署等关于调整1989年全国报纸价格的通知 1988.8.18.
有关报刊的具体价格和确定程序,各种小报价格的确定等共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种类及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8.8.22.
烟草专卖许可证种类、收费标准、企业年检收费标准、换证、收费时间等共七条。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 1988.8.30.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抢购商品和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坚决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人民银行开办保值储蓄业务等共六条。
海关总署等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1988.9.7.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有关名称的含义,征收手续费的范围,手续费的征收标准等共十二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1989年旅游涉外饭店客房租价的通知 1988.9.10.
1989年房费继续单列,1989年租价基本稳定在1988年水平,客房费应实行季节差价和批量差价等共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观察员的通知 1988.9.20.
观察员的领导和任务,权限和行政编制,观察员要真正发挥作用,独立行事等共五条。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1988.9.22
价格违法行为范围,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均应按规定予以处理等共六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9.25.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三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三、检查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四、检查违反法纪问题的时限。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1988.9.28.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一、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四、整顿市场,取缔非法经营。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
附件(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1988.10.29.
决定共有稳定生活基本必须品的价格、制止农用生资乱涨价、搞好物价检查等九条内容。
国家计委等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1988.12.12.
坚决放开小商品价格,对生产小商品的企业给予优惠贷款,加强领导,端正经营思想等五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煤炭运价的紧急通知 1989.2.1.
从文到之日起,铁路煤炭运价由五号上调到七号,同时取消煤炭超运加价,实行一种运价。
交通部直属沿海和内河运价从文到之日起,由一级提高到三级,同时取消煤炭水运的各种加价。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装卸费问题的规定 1989.2.3.
外轮承运的部分进出口商品装卸费规定等共二条。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1989.3.14.
为了逐步实现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确保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办案职权,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这个规定。它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章,是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程序的基水依据。各地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民政部等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1989.3.14.
涉外结婚、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涉港、澳、台、华侨结婚、复婚、离婚手续费标准等二项。
国家物价局关于压缩水果和水产品进销、批零差率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 1989.7.6.
经研究决定,对水果、水产品在加强收购价格管理、指导的同时,加强经营差率的管理。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水果和水产品的经营差率。
二、要加强对水果和水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1989年度棉花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7.19.
标准级皮辊棉和等外棉收购价的规定,锯齿棉级内各等级收购价格等共五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央外汇计划内进口木浆国内作价问题的通知 1987.7.25.
通知包括调整后的外贸拨交价,木浆制品价格的调整,订货企业补缴差价款等共四条。
物资部关于制定从东欧、朝鲜进口电线、电缆线价格的通知 1989.7.
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
一九八九年我国与东欧和朝鲜政府间贸易协议进口一批电线、电缆,经研究,并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制定销售价格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有关规定的解释 1989.8.1.
一、关于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所列“压级压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包括农副产品中的压秤行为的解释。
二、对第三十条所列各项处罚,是否只限于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而不包括单位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做好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工作的通知 1989.8.16.
国务院决定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其中,铁路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96%,民航国内旅客票价平均提价幅度为77%,地方铁路和水运客票以及地方民航客票也适当提价。
交通部等关于调整水运企业客运运价的通知 1989.8.18.
各线水运的提价幅度,加收卧具费,客货轮行李、包裹运价继续执行现行规定,残度军人继续享受半价优待等共十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易地涨价”问题的通知 1989.8.21.
属于“易地涨价”的行为;从1989年8月起,发现“易地涨价”品种范围者要从严查处等共三条。
铁道部等关于调整铁路客运运价的通知 1989.8.
调价幅度;统一全国减价票的减价幅度;运邮费率暂不调整等共十四条。
中国民航局等关于下达民航国内航线客运票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1989.8.
票价调整率,优惠折扣票价上调率,货物、行李运价也作相应调整,邮运价暂不调整等四条。
国家教委等关于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通知 1989.8.22.
1989学年度起,对新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学杂费标准,同时收取住宿费,减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范围、条件、比例和办法等共十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9.8.31.
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时间和重点,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对于严重违法乱纪企业单位的处罚等共三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1989.9.
定额管理站收取管理费的比例,由财政拨给事业费的管理站不得收取管理费等共三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1989.9.16.
已审查同意的有关收费标准,应予废止、制止的有关收费,有关文件中“果品”和“花卉”的解释等共九条。
国家教委等关于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的通知 1989.9.16.
从今年付印明春供应大中专学生的教材开始,在八六年价格的基础上每印张可上调3分。
国家物价局关于若干收费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9.9.16.
车辆购置附加费及有关绿化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代办出国签证费由各地物价部门合同有关部门制定等共五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坚决贯彻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 1989.9.23.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经营单位。二、完善限价办法,适当调整限价水平。
国家物价局印发一九八九年全国物价大检查中《检查煤炭价格的政策界限》 1989.9.28.
一、煤炭出厂价格的有关政策界限,二、煤炭运价的有关政策界限,三、煤炭流通环节有关政策界限。
建设部等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 1989.9.29
决定对全国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作如下统一规定:
收费范围、办法、标准,管理费使用范围,收费服务内容等共七条.
国家旅游局等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1989.9.30.
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对象、条件、审批权限、标准、办法等共七条。
农业部等关于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10.4.
各地渔港监督机构的收费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1.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商业部等关于贯彻执行计划外回炉废钢、废杂铜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 1989.10.16.
〔1989〕价重字678号文,下发了《通知》,适当调整了回炉废钢的限价水平;决定将废杂铜列为限价项目。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购价格的原则、方法、程序。
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中央外汇计划内进口木浆国内供应价格的通知 1989.10.22.
将调整后的国内供应价格通知如下:漂牛浆、漂亚浆、漂阔浆等木浆的调整价,调整价格时间等。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分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9.10.30.
就收费管理权限问题明确如下:各种技术咨询收费问题、技术转让收费问题,复印、内部期刊、资料收费问题等共五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计划单列省辖市调整价格报批程序的夏函 1989.11.6.
吉林省物价局:
(89)吉省价法字第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略)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 1980.11.8.
提价方案,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食盐的零售价格,盐的出场(厂)价格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盐的分配价格,工业用盐的市场供应价等。
表一:有关城市食盐(原盐)零售价格表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整顿棉纺品价格的通知 1989.12.5.
加强计划管理,严格管理权限,统一作价办法,整顿价格水平,继续贯彻按质论价政策等共八条及附表。
轻工业部等关于调整部分纸张价格的通知 1989.12.8.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部分纸张、浆板的出厂价格调整,上述纸张其他规格按原定规格差率相应调整等共四条及调价日期。
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关于有升有降调整部分医药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2.
提高、降低价格的品种,优质加价的审批方法程序,调价时间等及附件.
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绢纺原料及绢丝类产品最高限价的通知 1989.12.26.
120N/2桑绢丝出厂最高限价,柞绢丝类的价格等三条及附表。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中央统一定价的盐化工及相关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1989.12.
提价产品范围,提价后取消一切临时价格和特殊价格,适当降低计划外产品价格,提价时间等共五条。
化工部等关于地方管理的盐化工及其相关产品调价原则的通知 1989.12.28
严格控制调价范围,小纯碱、小烧碱等原则上要执行中央统一定价,有关定价原则和浮动限度等共五条及附表。
农业部等关于整顿天然橡胶产品价格的通知 1989.12.28.
从1990年起,全国天然橡胶价格执行单轨制,有关收购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到天然橡胶垦区提价抢购,本通知执行时间等共四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整顿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 1989.12.
加强计划管理,严格管理权限;统一作价办法,整顿价格水平;继续贯彻按质论价、花式差价政策;切实整顿流通领域价格;出口纺织品价格管理;严格对棉纺织品价格的管理和加强监督检查等八条及附表。
轻工业部等关于调整部分纸张价格的通知 1989.12.8.
25克特号卷烟纸每吨七千七百元:100克单面铜板纸每吨六千五百元;80克双胶纸每吨四千六百元;10微米A-Ⅱ电容器纸每吨三万一千元;高纯度绝缘浆板纸每吨七千一百元。
同克重的单面铜版纸比双面铜版纸每吨高一百元,其它规格按原定规格差率相应调整。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化学工业部等关于调整解放鞋和轻便靴厂销价格的通知 1989.12.13.
标准品25#海棉中底解放鞋每双统一调整为出厂价5.40元,批发价6.15元,零售价7.00元;标准品25#海棉中底轻便靴每双统一调整为出厂价9.22元,批发价10.51元,零售价11.98元。调整后解放鞋、轻便靴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一律执行14%,商业系统内部供货仍实行倒扣作价;其它品种、规格,比照上述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差率适当调整。
调价后厂、销价格自十二月十八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12.15.
通知对金银饰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含金银产品生产、加工或承办金银来料加工业务等做了十二条规定,重申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按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部门、海关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负责。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中央统一定价的盐化工及其相关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1989.12.15.
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盐酸、烧碱等盐化工及其相关产品的出厂价格,同时对计划外生产与销售的纯碱、烧碱等重要盐化工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并提出五条规定要求。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绢纺原料及绢丝类产品最高限价的通知 1989.12.26.
12ΦN/2桑绢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为十三万五千元;柞绢丝类参照桑绢丝类产品的价格水平,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
并附表。
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1989.12.26.
对汇率调整后,中央外汇计划内进口的粮食、化肥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商品和已实行外贸代理作价的进口商品作价、进口原材料国内供应价提高后的消化、出口商品国内收购价格、涉外单位销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规定共六条,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89.12.28.
通知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工业原料用的化肥管理、进口农资管理、农资专营工作组织协调等作了十条规定和要求。通知从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农业部等关于整顿天然橡胶产品价格的通知 1989.12.28.
从一九九〇年起,全国天然橡胶价格执行单轨制;各定点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价格标准,不得擅自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收购,其它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自行到天然胶垦区提价收购抢购橡胶并附表,通知从一九九〇年元月十日起执行。
化工部等关于地方管理的盐化工及其相关产品调价原则的通知 1989.12.28.
严格控制调价范围,小纯碱、小烧碱等原则上要执行中央统一定价,有关定价原则和浮动限度等共五条及附表。
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九0年煤运加价实行用电加价问题的通知 1989.12.29.
一九九〇年煤运加价实行用电加价,华北(京津唐)仍执行四分四厘九的标准,其它各电网每千瓦时在一九八九年全年平均加价标准基础上增加二至五厘。还对一九九〇年的煤运加价实行用电加价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
国家物价局关于核定花土沟至格尔木原油管道临时价格的通知 1990.1.13.
原油管输费暂定为每吨公里二角六分五厘,自花格管线正式输油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等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1.15.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并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七大类七十四项。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等关于淮海水泥厂水泥出厂价格问题的批复 1990.1.24.
同意由江苏省物价局和建材局制定试销价格,一九九三年始执行国家定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1990.1.24.
加强对中药批发环节的管理;加强对中药材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整顿中药市场秩序;加强对整顿中药流通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共四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糖料收购价格的通知 1990.1.31.
为了促进糖料生产的稳步发展,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糖料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〇年跨一九九一年榨季起,适当提高糖料收购价格共三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1990.2.1.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兰、绿三色价格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
本规定共十七条,自一九九〇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一九九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 1990.2.3.
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芝麻油、茶籽油、葵花籽油等六种食用植物油脂定购价格每五十公斤平均提高四十七元。统购价格国家规定的现行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加价比例〔棉籽油(料)按“正四六”,其他油(料)按“倒四六”〕相应提高。
主产区豆油定购价格每五十公斤提高五十元;大豆的合同定购价按豆油提价幅度相应提高。豆饼的购销价格也相应提高。文后附油脂油料调价表,自一九九〇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释的复文 1990.2.13.
“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商品经营范围的规定,或违反规定的经营环节,以及违反规定的加价率或收费标准而层层转手加价销售重要生产资料、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和紧缺消费品的行为。
国家物价局关于粘胶纤维和维纶价格的补究通知 1990.2.22.
维纶出厂价格每吨九千五百元,粘胶纤维棉型出厂价格每吨一万一千元,毛型纤维出厂价格每吨一万零五百元,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允许适当下浮,上浮幅度报国家物价局、纺织部审批。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生产和销售计划外纯碱、烧碱全国统一最离限价的通知 1990.2.26.
为了加强计划外纯碱、烧碱价格的管理,对生产与销售计划外的纯碱、烧碱实行不含运杂费的全国统一最高限价。
通知共五条并附价格表,自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对计划外煤炭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1990.2.26.
为了加强对计划外煤炭价格的指导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公布《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办法》。并附《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办法》共六条,自一九九〇年三月七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水运货物运价提高后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1990.2.27.
总的原则和要求是: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货运提价的影响,不还“老帐”,尽量缩小连锁反应的范围和幅度。
对市场民用煤、其他重工业品、轻纺工业品、农副产品、物资部门和石油经营部门等主要品类、主要行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卫生部等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2.28.
就加强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做了七条规定。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颁发铁路货物运价提价方案的通知 1990.2.28.
铁路货运提价方案包括四个方面。
并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化肥原整车运价率表》。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下达提高水运货运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0.2.28.
交通部直属水运货物运价调整方案;交通部部管港口装卸调整方案;大连港货物装卸费调整试点方案;地方水运货物运价和港口装卸水平已较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高,一般不得提高等四条并附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的通知 1990.3.1.
经征得国家物价局同意,制定《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共十二条。
对旅行团全包价计算范围、旅游天数的计划办法,取消费、价格形式等作了规定。细则从一九九〇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行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3.1.
对修订和颁布省(区、市)水利工程水费的具体标准、改进水费的计收办法、水费计收与管理等做了六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 1990.3.2.
为了加快铁路、水运建设,逐步扭转铁路、水运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局面,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共五条。
冶金工业部关于取消部分钢材临时下浮价格的通知 1990.3.4.
经商国家物价局同意,决定自一九九〇年三月十日起对热轧碳结优质板、不锈钢丝、连轧机生产的普碳横切板等十一个品种的钢材取消下浮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请示的通知 1990.3.5.
按不同规格和档次适当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税额;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进口散件所需外汇的差价进入成本和基价等九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平价原油、部分成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1990.3.5.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〇年三月十日起提高国产平价原油及部分分成品油出厂价格。通知对部分品种及局部地区的市场销价和商业内部调拨价、原油及部分还品油提价的连锁反应控制等做了六项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1990.3.9.
加强进口医药商品(指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计划管理;进口医药商品(包括用各种外汇进口)的国内销售价格,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口岸地单位进行衔接平衡,国家物价局审定;进口医疗商品的批发牌价,原则上在外贸拨交价(包括检验费和入库前银行贷款利息等)基础上加18%的进销差率制订;进口医药商品口岸价格衔接、平衡原则;各地不得越权订价等五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执行日期的通知 1990.3.10.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铁路和水运运价,从三月十五日零时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关于春耕期间开展以农药为重点的农资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1990.3.12.
检查的内容;检查的依据和原则;检查的步骤;加强对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组织领导等四条并附《关于检查农药价格的政策界限》。
国家物价局关于港口驳运费提价幅度的通知 1990.3.16.
沿海港口驳运费调价幅度不超过25%,长江港口驳运费不超过35%。
国家物价局关于对理发等服务行业放开的收费标准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3.20.
组织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行业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评议确定,并以此作为指导理发等服务行业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后,应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统配胶合板价外加收胶料差价的通知 1990.3.22.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确定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的统配胶合板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之外,每立方米加收胶料差价一百二一元。其它地方生产的计划统配胶合板,也按此原则办理。
国家物价局关于指令性计划东风牌载重汽车加收材料差价的通知 1990.3.23.
经与物资部研究,同意指今性计划的东风牌载重汽车每辆加收材料差价三千元,汽车底盘每辆加收材料差价二千二百元,自一九九〇四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发布棉花监督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1990.3.29.
对收费的原因、标准、用途等作了八条规定。
铁道部等关于调整外籍旅客票价的通知 1990.4.4.
外籍旅客各种票价一律上调14.5%;广深线外籍旅客软座票价暂维持现行水平不动。即基价同幅度上调后,上浮幅度由现行30%缩小为13.5%。
国家商检局等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4.6.
将新增加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等项目收费标准作补充规定共十一条并附表。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起诉期间规定的解释 1990.4.8.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从《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收到复议通知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十五天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条例》规定已丧失起诉权,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涤纶长丝价格的通知 1990.4.10.
涤纶弹力丝标准品(150袋)出厂价格每吨为一万八千元,涤纶牵伸丝和弹力丝的差价每吨为一千元。
允许上浮幅度不超过5%,下浮不限。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0.4.12.
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标准、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作了规定共八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中央外汇计划内进口纯碱等六种商品实行代理作价的通知 1990.4.17.
从一九九〇年四月三十日(含四月三十日)起,实行外贸代理作价,以外贸公司开出的进口商品结算单日期为准,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进口的六种商品,仍比照国产同类商品拨交作价,亏损由财行补贴。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北方计划内木材定额运杂费标准的通知 1990.4.25.
新增加的定额运杂费一律在现行供应价、零售价之外向用户收取并附运杂费差额表。
化学工业部等关于按国家新标准修订炭黑出厂价格的通知 1990.4.29.
新的炭黑出厂价格系计划内、外并轨价格,自一九九〇年五月十日起执行,原各地制订的炭黑临时出厂价格及其他价格同时停止执行并附价格表。
国家物价局等颁发《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的联合通知 1990.4.29
对适用范围、对象、棉花经营单位收购农民棉花及工商、商商之间购销棉花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
《办法》共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关于重申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登记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4.29
国营、集体单位变更登记收费二元;个体经营户变更登记收费一元;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补发按新开户收费标准执行。
物资部等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5.8
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一项招标业务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费由物资部另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0.5.8
丝绸主要供应出口,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不执行国家定价的违法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国产小轿车厂、销价格的通知 1990.6.1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〇年适当提高国产小轿车的出厂价格,调减特别消费税和地方自留部分的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费仍按一九八九年核定金额征收,并附厂、销价格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等关于调整平板玻璃、平型钢化玻璃统一出厂价格的通知 1990.6.8
普通平板玻璃的出厂价格由现行的每重量箱二十六元调整到三十六元,厦门、昆明、兰州玻璃厂生产的平板玻璃继续实行地区价,即加价10%。并对浮法平板玻璃出厂价格结构作了调整。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一九九〇年小麦议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1990.6.9
南方生产区或商品率较高的省份(包括江苏、湖北、安徽省)每五十公斤为四十一元;北方主产区(包括河南、山东、河北省)每五十公斤为四十六元;允许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5%的幅度内适当浮动。
国家物价局关于计划外煤价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6.9
根据煤炭企业的特殊困难和煤炭价外加价的具体情况,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在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之外,允许继续附加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各项加价项目;凡明确规定只对计划内(含指导性计划)煤炭加价的项目以及违反物价管理权限,自行出台的加价项目,一律不准加到计划外限价上面。
能源部等关于收取统配煤矿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的通知 1990.6.15
从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全国统配煤矿和煤炭系统的洗煤厂对外销售的煤炭,一律在现行价格之外,每吨原煤加收一元,经过洗选的块煤每吨加收一元五角,洗精煤每吨加收两元,其它洗、选煤(含中煤、煤泥)每吨加收一元,作为综采设备更新资金。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〇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0.6.16
大检查的指导思想、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大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共四条。
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航天物资供销总公司进口库存稀贵金属供应价格的通知 1990。6.22
为了保持合理的库存,保障对航天工业的供应,同意将历年进口库存的铂、钯、铑、铱等稀贵金属的供应价调整到现行进口代理价水平。
并附表。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调整铁矿石、锰矿石出厂价格的通知 1990.6.30
自一九九〇年七月十日起调整铁矿石、锰矿石出厂价格。这次矿石调价因属冶金系统内部调价,生铁价格不做变动。
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提高大型电力变压器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1990.7.3
适当提高沈阳变压器厂、西安变压器电炉厂和保定变压器厂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大型电力变压器厂价格,自一九九〇四月一日起执行。文后附出厂价格表。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国内邮政资费的通知 1990.7.20
平信资费每重二十克本埠由四分提高到一角,外埠由八分提高到两角;印刷品资费每重一百克本埠由一分五厘提高到四分,外埠由三分提高到八分;函件挂号费每件由一角二分提高到三角;邮政包裹资费和机要邮件提高150%。
文后附提价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办证制定了收费原则、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标准及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办法。
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九〇年度棉花收购价格的通知 1990.7.25
自一九九〇年新棉上市起,标准级皮辊棉(三级二十七毫米)收购价格由每五十公斤二百三十六元四角二分调整到三百元。其它等级按规定的等级差率计算。
等外棉收购价格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锯齿棉级内各等级收购价格,在同等级皮辊棉价格基础上,每五十公斤衣分亏损补贴由现行的八元二角调整到十元八角,四川调整为十元九角,辽宁调整为十一元一角。等外棉不加衣亏补贴;中央财政负担的棉花加价款,细绒棉标准级每五十公斤三十元六角二分,新疆专绒棉标准级四十五元七角八分。其它等级按等级差率计算。
国家物价局关于锦纶产品价格的通知 1990.7.26
辽阳化纤公司生产的尼龙66盐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内外,统一整顿为每吨九千一百元;平顶山帘子布厂使用“辽化”尼龙66盐生产的棉纶66帘子布一等品出厂价格,每吨由一万七千八百元调整为二万一千元。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颁发提高计划内煤炭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0.8.8
计划内综合煤(含原煤、选煤、洗煤)基本出厂价每吨提高十元。其中,八元用于补贴企业亏损,一元用于增加维简费,一元用于建立煤炭开发基金。
对提价原则和办法、范围作了明确,对统配矿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和地方国营矿煤炭出厂价格作了规定。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提价方案,自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计划内煤炭价格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1990.8.24
对计划外煤价、价外专项基金、出厂价格计算公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整顿柞蚤茧收购价格的通知 1990.8.29
从今年起,统一执行国家柞蚕鲜茧分级标准,即GB10115- 88号国标,将柞蚕茧按茧层率7.5~11%分为七等,每等按下茧率分成二级,以茧层率10%、下茧率不超过2%的三等一级定为中准等级;今年中准级价格暂允许省际间适当存在差异。各省柞茧价格调低后,柞丝价格也须相应调整。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8.30
明确了改变后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办法和初装费、基本月租费及通话费的指导性资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一九九〇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 1990.9.5
产地县棉麻公司标准级皮辊棉(三级二十七毫米)供应价格每五十公斤由二百五十元提高到三百二十四元;产棉省产区二级站标准皮辊棉供应价格每五十八公斤由二百五十八元提高到三百二十九元;上述价格分别为产地县仓库和产区二级站仓库交货价格;标准级以外其它等级皮辊棉供应价格按规定等级差率计算,级内锯齿棉不分等级每五十公斤另加十元八角衣亏补贴等八条。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一九九〇年苹果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1990.9.10
一九九〇年苹果指导性收购价格,一等小国光为每公斤一元一角,在此基础上,可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幅度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冶金工业部等关于提高焦炭及炼焦化学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1990.9.12
决定自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日起,提高焦炭及炼焦化学产品出厂价格。焦炭价格提高后,原临时出厂价格一律取消,各地均不得再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目前各地对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焦炭实行的优惠价继续执行,暂不取消。并附表。
交通部等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9.13
对交通部、财政部(90)交运字1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一九九〇年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0.9.15
对物价大检查的意义和指导思想、物价大检查的重点、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和步骤、物价大检查的法规依据和政策作了明确,并提出了物价大检查的要求。
国家统计局等关于印发《一九九〇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通知 1990.9.30
一九九〇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从编报一九九〇年工业统计年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〇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执行范围是:乡及乡以上全部工业企业(单位)。村及村以下工业和城乡个体经营工业不执行。
并附《一九九〇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八条。
公安部等关于调整《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等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10.10
《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年度证收费标准由200元下调为120元;季度证收费标准由60元下调为40元;进出一次有效的查验证收费标准由5元下调为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由4元下调为2元。
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10.10
暂行规定共七条,对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法律查任、权限等作了规定。
能源部等关于进一步明确超指令性计划自销电价的通知 1990.10.11
“现行电价”是指电网平均售电单价(含煤、运价实行的用电加价);在当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标准核定以前,自销电价按照核定的上年标准执行。
国家科委等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10.17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有总则、试制、鉴定、立项原则等八章。
国家物价局等关于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及加强非统配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1990.10.29
为缓解森工行业的困难,有利于森林资源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北方林区统配木材出厂价格,建立林价制度,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关于调整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 1990.11.2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出厂价格。
统配木材销售价格一并于十一月十日进行调整。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解释 1990.11.10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借国家定价商品调价之机,套购或者抢购调价商品,获取非法所得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中所规定的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应予以查处。
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 1990.11.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九〇年度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的通知》精神,再次重申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絮棉的零售价格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不准以任何名义自行加价或变相加价共五条。
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问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流通的通知 1990.11.10
要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要确保商品流通畅通无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各地银行在资金上要支持经营企业择优选购产品,在信贷上要对经销外地产品与经销本地产品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经销外地产品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价管理,支持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平等竞争;各地区、各部门应自觉制止和纠正地区封锁的错误做法,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结构的调整。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期间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11.28
在大检查期间,联合检查组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在大检查期间,对列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名单的单位,按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89)国检办字第146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和(90)国检办字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物价检查,对未列入名单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物价检查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物价的专项检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0.11.27
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收入、奖励基金及医疗卫生收费的管理;关于加强卫生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宏观管理的职能。
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九一年煤运实行用电加价问题的通知 1990.12.24
一九九一年各地计划内使用的加价燃料及铁路运输加价仍然实行用电加价办法;经研究,一九九一年煤运加价暂按一九九〇年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东北电网6.69分、华北京津唐电网5.51分,山西电4.34分,上海7.88分、浙江8.72分,江苏7.02分、安徽9.64分)待一九九一年发电燃料计划落实后,各电网要抓紧测算具体加价方案,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