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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被害人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2: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705页(725字)

又称为状态性被害人、生来性被害人、累犯性被害人、特定的被害人,是指并非纯粹由于外界的一时偶然原因,而主要是其自身的性格、素质、行为等某些原因,而具有现实可能或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状态以及具有持续性被害倾向的人。

依据被害人是否被害及其倾向性而对被害人进行的一种划分,是相对于已然被害人、机会性被害人、偶发性被害人、非特定被害人而言的。潜在被害人是被害人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刑侦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者及潜在被害人自身对于如何认识被害潜在性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具体来看,认识了潜在的被害性,也就对如何确定哪些人为可能的被害人、被害的情况、被害模式、累犯选择被害人的倾向以及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有了明确界定,这在实际的预防打击犯罪中是十分必要的。

研究潜在被害人的学者主要是曼海姆与华特。在他们的被害人分类中有隐性被害人的划分。

他们认为有3种类型的人属于潜在被害人:其一是警察、夜间工作者、出租汽车司机、银行职员及特殊团体者;其二是无法自救者,如:儿童、老人、酒鬼、心智缺陷者、未受教育及文盲等;其三是具有某种特定或他种人格异常的人,如:被虐狂。艾连伯格则揭示了一些被害人所带有的潜在因素,并将潜在被害人分为两大类,即:一类是因被害人之特殊的素质,如年龄、职业、精神病理学的状态、社会的状态等,而具有容易被害之素质者;另一类是因被害者全面的素质而具容易被害之状态者。

如:忧郁者等。门德尔松在其完全无辜之被害人的划分中也提到了被害人“天生性”的问题。费塔也有此方面的划分及论述。在我国,台湾学者张甘妹在其依被害者被害性轻重之分类中有此划分;大陆学者在其根据被害人是否被害的标准下对此也有明确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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