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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2: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854页(1266字)

又称制造、销售伪劣产品。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造成或足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健康、生命危害后果的假冒、劣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设立的新罪名。

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具有如下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侵犯了国家对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秩序。

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产品质量责任法”,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假冒、劣质产品进入市场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出售伪劣产品首先就破坏了国家的产品市场管理秩序。二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出售伪劣产品的直接后果是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轻则财产受到损失,重则致伤、致残、最重则致死。

尤其严重的是,在市场上公开出售伪劣产品,其危害面是不确定的,依其销售面的大小而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的危害,包括对人身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和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结果两种情况。按其侵害的客体性质,既可以将该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可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②在客体方面,必须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危及或已经危及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

具体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入异物。

以假充真,是指以他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以次充好,是指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以低档产品冒充高档产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确定能危及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伪劣产品的范围,应以“产品质量责任法”的规定为依据。如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条的规定,有毒食品主要指: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身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③犯罪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营业执照的公民如果实施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④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有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这种营利目的,是行为人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基于经济上赚钱的动机,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赚取了非法利润。依据《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法所得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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