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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有偿原则

书籍:现代经济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22:46: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大学出版社《现代经济法辞典》第787页(306字)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价有偿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就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

无偿地调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巧立名目摊派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或者欺行霸市、搞不等价的交换,都是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

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民法中的体现。

在我国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计划本身也离不开对价值规律的运用。因此,等价有偿原则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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