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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法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4:59: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9页(449字)

又叫方田均税法。

北宋时期清丈土地、增加税收的方法。“方田”是丈量田地的意思。

庆历三年至嘉佑末年(1043~1063年)试行,但三试三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年)坚决推行。

具体做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1步为5尺)约4166.5亩为一方,每年9月开始丈量土地,并调查地块的地形和土壤颜色、肥力,将土地分为5等(次年又规定可多分等级)定税。第二年3月土地清理结束时将结果公布,在3个月内没有异议,则发给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同时在方田四周立土为峰,植树为界。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建立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凡分家、分产,土地典当、买卖、割让、转移,发地契,填写土地登记簿等,都以方田为准。

贫瘠、盐碱不毛之地以及公用的山林、池塘、沟路、坟墓等免于征税。实行时受到豪强地主的反对,施行方法亦有诸多不便,仅在数路试行。元丰八年(1085年)废止。

徽宗时复行,因丈量和定税中弊病很多,也屡行屡罢。宣和二年(1120年)全废,已丈量的也照旧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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