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64页(257字)
我国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家对某些土地的无偿收回。
征收土地的范围包括:(1)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3)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土地数量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200%的部分;(4)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一部分归国有,一部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