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04页(210字)
旧中国农民银行的一种贷款业务。
1935年6月4日公布的《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抵押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及公积金总数。其贷款条件为:借款人必须以正在耕种,经过丈量登记并发有营业证的自有田亩作抵押。
贷款发放给信用合作社转贷给社员,对个体农民不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田亩估价的1/4。
利率按借款期限长短计算,1年以内月息8厘,2年以内月息9厘,3年以内月息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