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4页(187字)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必需遵守的一项原则,即不论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都不得损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经济效益。
由于这一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因此难以用法律形式作出准确规定,可以在执法中加以掌握。一般地说,凡是无损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济效益的转让,依法予以批准;凡是有损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济效益的转让,则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