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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5: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30页(423字)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合同期未满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日期的前6个月或一年,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被收回土地涉及的范围内发出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日期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进行补偿,补偿方式有:(1)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按余期使用权、土地用途、出让金、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但补偿金额的最后确定日期不影响公告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日期;(2)土地使用权补偿。即将另一地块的使用权与原受让人进行交换。

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在协商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后进行结算,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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