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9页(233字)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卖的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对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他没有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变卖价值首先用来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即抵押权人的债务。
只有在抵押权人受偿后抵押财产价值仍有剩余时,无抵押权的债权人才能受到清偿。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那末各个抵押权人则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先进行抵押登记的先于后进行抵押登记的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