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价单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27: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93页(460字)
土地评价对象的最小单位。
同一评价单元在土地的基本属性方面应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土地评价的最终结果是通过对土地评价单元的质量鉴定得出的,因此,评价单元的划分与土地评价工作量的大小和评价成果应用有密切的关系。目前,土地适宜性评价中划分土地评价单元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1)采用土壤发生学分类某一级作为评价单元。由于同一土种的肥力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可以采用土种作为评价单元,这样可以直接利用土壤普查的成果资料,节省大量的野外调查工作;(2)按土地类型体系划分评价单元。
土地类型常以地貌—土壤—植被联合命名,称为三名法;也有的以土壤—地貌联合命名,称双名法。采用土地类型为评价单元,可以直观地看出地貌、土壤、植被的组合情况,及不同的土地类型在地貌、土壤方面的主要差异,但不易普及;(3)按耕作地块划分评价单元。
同一耕作地块的地形、土壤和水利状况基本一致,采用耕作地块作为评价单元,对于合理利用每块土地,完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但在地块零碎地区会加大评价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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