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34: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26页(623字)
亦称经常土地登记。
继土地初始登记之后因土地权属或经批准的主要用途和地类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凡发生土地权属变更和土地用途变化的,必须按规定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经审查核实后,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更改土地证或颁发新土地证。土地权属变更包括土地所有权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变更。
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主要是集体土地通过征地方式变更为国有土地。地类变更是指土地权属单位在初始登记之后所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
国家规定,凡属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地类变更,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农业用地各地类间的变化,土地权属单位可以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查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证:(1)不依法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领取土地证的;(2)非法租赁、买卖土地和乱占滥用土地的;(3)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已撤销或已迁出境的;(4)国家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或虽申请延期使用,未予批准的;(5)不按申请、批准的用途使用,或因计划变更等原因造成多征、多拨或征、拨土地后不用、浪费土地的;(6)使用不当,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