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7:2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92页(588字)
国家财政部门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征的一次性税收。
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如下:(1)征税范围。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内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占用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对于菜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可以继续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税额标准。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确定适用税额,以量定税,一次性征收。税额规定如下:①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②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③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④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3)征税机关。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