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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厂用地管理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9: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303页(497字)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砖瓦厂占用土地采取的管理措施。

兴办砖瓦厂,必须有荒地、荒坡、废河堤堆土,水渠开挖、疏浚出来的泥土等作为长期生产的粘土来源,严禁挖毁耕地取土烧砖。砖瓦厂用地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兴办砖瓦厂,须由县计委或乡镇企业局提出全县砖瓦厂发展规划,将砖瓦厂用地纳入县(市)用地计划之中;(2)砖瓦厂用地分生产区和取土区两部分。生产区作为砖瓦厂窑基坯场和其他附属建筑的场地,应尽量利用非耕地,也可以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允许的条件下,使用一部分耕地。

生产区内不许取土烧砖。

一旦砖瓦厂停止生产,生产区要进行复垦,恢复耕种。取土区应以废地为土源,不能挖毁耕地。取土区用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上级核准的取土范围内,每年或每两年拨用一次,发给取土证。个别地区无废地、荒地等作土源,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动用一部分高坑地作土源。

取土前,必须将耕作层集中保存,取土结束后,结合土地平整,限期还耕;(3)砖瓦厂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不能私自改变原来批准的用途,不能私自转让;(4)砖瓦厂用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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