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50: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310页(660字)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限额指标对项目用地申请所进行的审核工作。
在目前尚无科学、系统的限额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地选用一些参考性的限额指标。(1)一个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计划任务书上规定的生产规模,首先与现有工业企业的各种用地指标进行比较。
一般无特殊情况的不能超过已有的用地指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要作出论证,有的要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说明,否则超指标的面积必须予以核减;(2)在审核时若没有相应的用地指标作参考,则要求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尽可能提供同类项目的地点、规模和用地面积的对比材料,以便于土地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如表明该厂多占了土地,设计单位又无充足理由从技术上加以说明时,多占的面积必须核减;(3)对一些既无用地指标可以参考,又无同类项目可作对比的,可以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及初步设计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按一般工厂建筑系数不小于20%的情况,用反推法计算出该厂应占用的总面积。如果该项目占地面积超过反推出来的用地总面积,在没有可靠论证的情况下,超出的面积同样应当予以核减;(4)一些扩建项目申请用地时,必须对其原有的用地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根据扩建的最终规模,以现有的用地指标为准核算总的用地面积。这一用地面积减去原有的用地面积,才是允许使用的新增用地面积;(5)各种建设项目需要办公楼、食堂、车库等用地,面积不能超过厂前区用地指标。
厂前区用地一般不超过厂区面积的5%,个别项目也不得超过10%,超过的部分必须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