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27: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77页(533字)
简称监察机关。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建国初期称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厅、局。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取消各级监察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保障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实行有效监督;使贪污,徇私舞弊,官僚主义,执法犯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都能受到纠举和惩处,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
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监察厅、局。监察机关在所在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察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