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5页(225字)
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对执行人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
提出执行异议的人,称为案外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执行组织或执行人员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书面或口头提出均需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组织或人员接到执行异议后,应及时审查。
如案外人所提异议确有理由,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中止执行程序,依法定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所提异议无理,则予以驳回,继续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