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06页(208字)
司法机关对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
为正式解释的一种。根据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双方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者决定。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