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3: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05页(413字)
普通程序的对称。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特别程序规定为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一般应遵守如下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中的一些规定等,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