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11页(248字)
司法机关对提起的诉讼因不具备条件而不予立案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出不受理的决定:(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罪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不受理的案件,应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自诉人或控告人。
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的控告、申诉不予接受,亦称不受理。